中共池州市直机关工委制度汇编

阅读次数: 作者:市直工委 信息来源:市直工委 发布时间:2018-12-1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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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1: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班子运作和决策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现就工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工委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凡研究决定工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工委书记办公会的形式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通气代替集体讨论。工委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的指示;

(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市直机关党的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工委机关重大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1万元以上)使用事项;

(五)其它重大问题。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视具体情况征求市委分管领导意见、市直各单位党组织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3、会前充分酝酿后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讨论,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做出的决策由工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需对已经做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由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遵守以下议事纪律:

(一)凡涉及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议题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本人没有提出的,由会议主持人予以提醒。

(二)对领导班子集体所作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未改变前,必须积极地加以执行,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不得在行动上有反对的表示。

(三)对会议讨论情况和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对外议论和扩散,坚决反对和严格禁止会上不说、会后乱讲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四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应通过适当的渠道予以公开。

 

 

制度2:

 书记办公会制度

 

第一条 书记办公会负责主持工委的经常性工作,对工委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书记办公会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书记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一般应在会前确定,不临时动议。基本程序是:各部门会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相关议题,办公室收集汇总。上会议题须提前准备好汇报材料,以保证议题讨论的效果。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及会议精神;

(二)讨论研究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及群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工委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工委领导代表工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委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五)委机关重大的经费开支;

(六)讨论其它应由书记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会议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需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事与决策的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事。

第七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人员,应在会前请假。会议讨论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相关人员向未到会人员进行通报。

第八条 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同时须将表决意见记录备查。

第九条 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到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前,对于不同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须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表决。对书记办公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

第十条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和纪检案件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专门人员记录。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制度3:

工委委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第三条  委员会议由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议题涉及内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议事范围:1.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2.讨论通过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年度工作意见和工作报告。3.研究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4.审查批准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的新建、撤销、换届及其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市直各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方案、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调整等重要问题;5.审查批准工委直属党总支、支部发展的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6.审查批准对市直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决定。7.听取市直纪工委关于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8.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工委委员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召开。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工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工委各部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后报书记确定,或由工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二)充分酝酿。提交工委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三)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时间及地点确定后,由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人员。  (四)会议讨论。工委委员会议由工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涉及多个议题时,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因故未到会人员意见,可用书面表达或会前与主持人沟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向未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五)会议表决。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工委委员到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集思广益,每个到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制度4:

机关工作例会制度

 

(一)例会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指示。

2、各部室上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本月的主要工作安排,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对工委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3、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二)例会时间

每月第一周。

(三)参会人员

单位领导、各部室负责人。

(四)具体要求

1、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2、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操作性的措施、办法。

3、办公室作好记录,会后及时向各部室下发月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

 

 

 

制度5:

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提高学习质量,增强学习实效,使学习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制度。

一、学习组织:工委中心组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工委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工委办公室主任担任。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中心组学习负总责。学习秘书负责代拟学习计划,做好学习记录,提供学习资料,建立学习档案及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学习内容: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法治、业务及国防等方面的知识。

三、学习计划:每年初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学习计划,对全年学习内容、学习要求、学习形式、研讨专题、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安排,使全体成员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制订每次学习的具体方案。

四、学习方式:

(一)自学。中心组成员个人自学时间每年不少于96学时,提倡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在自学时,要使用理论学习专用笔记本,坚持做好自学笔记,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自学情况进度表》。

(二)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集中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中心发言、专题讲座、相互交流等形式。学习秘书根据学习内容,事先准备好学习材料,全体成员都要做好集中学习笔记,保证学习讨论的质量。

五、学习考勤:中心组成员在参加集中学习时,不得无故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事前向组长请假。

六、学习档案:建立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心得体会、发言稿、辅导报告、论文、著作、调研报告、考勤记录、学习进度表。

七、工作调研:中心组成员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要安排调研活动,至少形成1份调研报告,为市委及工委中心工作提供参考。

八、检查考核:中心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年终考评、述职述廉时,要把个人理论学习的情况和成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述学、评学、考学。在中心组组长领导下,每年对中心组全体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议和考核中心组成员的重要内容。

 

 

 

 

制度6: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保证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保证机关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干部职工队伍的凝聚力,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政治工作是机关的根本性工作,工委机关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部署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指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检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工委机关党支部要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了解和分析工委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紧密结合机关思想政治建设的实际,组织实施工委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度,工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仅对行政业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而且对思想政治工作同样负有领导责任。市直机关工委书记是工委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对工委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直机关工委班子成员对分管的部室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结合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工委机关党支部要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明确工作任务。市直机关工委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一)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加强工委机关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应对意识形态领域四大挑战 ,主动防范意识形态七大风险点,巩固和发展主流意识形态。工委书记办公会每半年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积极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工委机关党支部构建常态化的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教育引导机制,做到“五必谈”“六必访”。

(四)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机关思想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机关。开展扶贫助困活动。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断加强机关廉政建设。

(六) 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

(七)加强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挥共青团、工会和妇委会的助手作用和团结凝聚职工的作用。

四、加强检查考核。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思想政治责任制情况的检查督促,定期讲评。工委机关党支部每半年要分析一次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不断完善措施。工委机关干部要结合述职和工作总结,认真回顾检查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对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要给予表扬,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并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不能认真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要给予批评教育。

 

 

制度7:

机关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工委机关党员干部沟通渠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深入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评价干部,不断增强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谈心谈话的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主要采取定期谈与随时谈、集体谈与个别谈、谈思想与谈工作相结合等方式谈心谈话,了解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帮助机关党员干部更好地成长进步。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交思想。了解谈话对象近期思想状况,帮助其查找倾向性问题,并及时交流疏导。

2、谈工作。了解谈话对象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学习等方面情况;

3、听建议。听取谈话对象对工委机关、本人及本部室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4、指问题。指出不足,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求深入具体有触动,不能只谈工作不谈心;

5、提要求。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

二、主要形式

1、集体谈话。针对工委各部室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在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干部岗位调整、提拔干部、新晋人员和出现工作失误时,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3、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谈话对象进行谈心谈话。

4、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谈话原则

1、以诚相待。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四、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开展谈心谈话是加强沟通交流、凝聚队伍合力、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要把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作为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2、明确要求。工委领导和部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科室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进度和干部表现情况随时进行谈心交流。谈话对象负责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经谈话人签字后,由被谈话人保存,办公室做好谈心谈话登记工作。

3、注重实效。谈心谈话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讲究谈话的艺术性,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提升谈话的实效性。

 

 

制度8: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委和市直单位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权责清晰、协调高效的原则。工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和市直单位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纪工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履行执纪监督查处职责。

第三条  充分发挥工委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政治任务,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坚持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抓好廉政考核、责任追究工作。

(二)抓好责任分解和落实,根据工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担负分管、指导、监管和自律责任,督促分管科室落实“一岗双责”,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三)坚持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底纪工委向工委、工委领导班子向市委、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四)准确掌握干部队伍廉政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形势分析会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讨对策措施。

(五)注重教育引导,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中心组和支部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深入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反面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典型教育作用。

第四条  聚焦执纪监督问责,深入实践“四种形态”,强化纪工委监督责任,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抓好纪检工作。

(一)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加强与干部群众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查办案件工作,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深化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开展效能暗访活动,强化效能问责,着力防止和解决“庸懒散”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

(三)积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每半年对所分管工作对象进行廉政谈话提醒,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  加强廉政建设,保持廉洁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一)发挥领导干部表率示范作用,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带头签订廉政承诺书,主动做好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切实抓好家风建设,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科级干部廉政档案。

(二)严格议事原则和议事程序,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会前准备、会中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讨论决定重要人事安排、大项资金开支等重大事项。

(三)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纪工委每半年对对工委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列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

 

 

制度9:

  工委机关党课制度

 

第一条 党课教育是党组织用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基本形式,是增强党员意识、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有效举措。通常情况下,党支部每季度要安排上一次党课,党小组可随机开展党课活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可以增加上党课的次数。

第二条 工委实行党员轮流上党课制度,原则每位党员一年上一堂党课,鼓励党员开展微党课。

第三条 党课的内容主要是系统讲解《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机关党建业务知识、典型案例等。党员可以根据党员教育计划、党员队伍政治理论素质和有关参考资料,自行编写准确性、针对性、生动性强的教案,不断提高党课质量。

第四条 要丰富党员轮流上党课的活动载体,可结合党建联系片、下基层开展大宣讲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党课教育,积极探索利用新媒体教学,同时讲授党课要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增强吸引力。

第五条 党课教育结束后,要组织好课后学习讨论。党支部及各党小组应组织党员进行深入讨论,并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要注意搜集、汇总讨论情况,以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条 定期开展党课教案、授课评比活动。每年支部要组织开展一次党课教案、授课成效评比活动。并对优秀者进行表彰。

第七条 讲授党课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工委提供保障。

 

 

 

制度10:

党员学习日和活动日制度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新时期加强党建工作的需要,也是端正党风、增强党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工委党支部组织活动制度,不断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时间安排

党员学习日的时间为每周五下午,活动日为每月15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展,可视情作出适当调整,具体时间由机关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后决定。

二、主要内容

1、党员学习日的内容主要围绕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并根据不同时期党建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开展主题学习活动。

2、党员活动日结合扶贫日开展活动,围绕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引导党员广泛开展以扶贫帮困、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定期开展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活动。

三、主要形式

1、党员学习日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集中学习、自行学习、参观学习、专题讲座、相互交流等形式进行;

2、党员活动日以党的组织生活、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党员志愿服务等为主要方式,运用“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等新思维新手段,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3、党员活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本年度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系列专题活动。

四、基本要求

1、党员学习日和活动日以支部和党小组为单位,由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具体安排组织实施活动。建立活动台账,详细记载活动开展情况,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资料;

2、要充分利用党员活动室、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日;

3、要将开展学习日和活动日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4、建立健全开展党日活动考勤考评制度,把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评先评优、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每位党员要加强组织观念,自觉参加党内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学习和活动。

 

 

 

 

制度11:

党费收缴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直工委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初机关支部、组织委员核定党费基数,并及时进行公示。实行每月定期交纳党费。所有党员按照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汇总后及时将收缴的党费转交党支部,党支部及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每季度末上交市直工委账户。

第三条 党员因外出、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第四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条  党费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员的月固定工资(相对固定的收入)基数、月应交纳党费比例和金额。

(二)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包括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已交纳党费金额、拖欠党费金额、党员补交党费、减免党员党费和转入(转出)党员交纳党费等情况。

(三)党组织向上级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

第六条  党员、干部、群众在公示期内可采取信件、电话、面谈等多种形式向党支部如实反映(举报)问题。

第七条  凡实名反映(举报)问题的,党支部必须受理,并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故意不交或少交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及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度12: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一条 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二条 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人员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机关涉密人员的管理由组织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第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业务培训。

第五条 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第六条 涉密人员每年度与机关保密领导小组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八条 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二章 定密和密级调整

第九条 成立定密工作小组,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条 机关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文稿、报表及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像)带等磁介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 确定、调整国家秘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由机要员根据有关保密范围规定提出确定、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定密工作小组和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机关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若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调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和调整,须在有关载体上作出规范化的标识。

第十四条 定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及时或不准确或漏定、错定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涉密载体(介质)密品使用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载体及密品,由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密件收发、交换、借阅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印制密件应在机关内部或保密定点单位进行。复制涉密载体,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并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严禁复制。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资料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第十八条 传递密件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绝密件的传递,应单独密封,专人护送。

第十九条 密件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传,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机要室,不得在机要室以外场所存放。

第二十条 销毁密件,须认真登记造册,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后,统一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密品。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的,必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涉密的硬盘、软盘、U盘、磁盘等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由机要室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 委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密件,应及时交机要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留存。

 

第四章 信息提供、发布和上网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提供、发布、上网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方式。自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由单位自行审查;送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上网,坚持涉密不公开、不上网和谁发布、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涉密信息确需对外发布、上网的,应采取解密或者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第五章 重大涉密活动及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十九条 重大涉密、涉外活动,应事先研究制定保密计划或预案,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涉密活动应当选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进行。事前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三十一条 涉密活动必须明确规定参加人员的范围,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涉密活动期间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印制要在载体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顺序编号;分发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不得随意提供给新闻记者。

第三十三条 涉外活动中需要对外提供资料的,应根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的范围,并对确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时,应当事前明确规定参观的范围、路线、项目及介绍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安全措施。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三十七条  凡是上传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工委分管领导审查后按网站管理权限上传,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传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四十条  计算机使用人即为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网上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部室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五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内容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制度13:

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收文

第一条 一切来文、来电、来信等均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签收、拆封、清点、登记;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随意上工委网络办公平台签收文件或拿文件、材料、报纸、拆信件。

第二条 凡直接寄工委领导和部室亲启的信件,由办公室签收后,送交有关领导和部室拆封、阅处和保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和保密材料,应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存档,不得截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 文件从网络平台签收或登记加贴处理标签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工委主要领导阅示后,再送分管领导和有关部委室传阅、办理或存档。

第五条 对来文(电),应随到、随登、随送、随批、随办;急办件,如工委领导外出可直接送有关部室办理,事后及时汇报。

第六条 文件按规定传阅,由办公室负责传递,实行直传。工委领导、各部室阅后,应及时签名退还,不得相互横传和随意抽出夹内文件;对确需暂时留存的文件材料按借文规定处理。为保密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文件、来信未登记和领导未阅前抢阅。

第七条 需组织大家学习、传达的文件材料,由机关支部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文

第八条 各部室按照职责范围和领导批示负责承办有关公文。拟稿要符合政策和文书格式,情况属实、观点明确、篇幅力求简短。

第九条 文稿拟好后,由承办部室负责审核,注重在政策、事实、文字、行文格式等方面严格把关;综合性文件,办公室协助把关;审核后送工委领导审签。对领导审签后的文稿如仍要增删内容的,必须经签发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条 文件缮印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连同定稿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对外发送文件、材料等由主办部室按网络办公平台要求发送或装封;密、急文件要注明密、急等级后交办公室统发。

第十二条 大批量的印刷品(书籍、资料),由经办部室直接寄发。

第十三条 文件材料发送交换要及时,急件要随时发送或印发,不得延误。机要文件、材料一律要通过机要、挂号投递。交换文件要当面点清、登记,防止遗漏和丢失。

 

 

 

 

 

 

 

 

 

 

 

 

 

 

 

制度14:

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委机关财务工作由书记领导,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财务报销由经手人签名,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1万以上须通过书记办公会研究)。

第二条 职工出差从严控制,差旅费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部室按需到办公室领取,严禁擅自购买。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财务规定和经费预算要求把好开支关,并及时将本季度工委经费开支情况报送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五条 坚持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接受职工监督,年终向职工通报。

第六条 市直纪工委每季度对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限期整改。

 

 

 

 

 

 

 

制度15: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市外单位来我市联系工作、考察;招商、外事等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各县区机关工委等相关单位来我委办事需安排接待的。同城不予接待。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上级单位来池检查考核工作凭检查考核文件安排接待,外地单位来池考察学习、联系洽谈工作凭公函安排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所有接待对象一律实名。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就餐、再报销的程序进行。业务科室或接待人员在安排公务接待前,要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完整填写《公务接待就餐通知单》,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由办公室报委主要领导并安排定点饭店和就餐标准。没有填报审批单的,办公室不予安排(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的,由申请接待部室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招商引资、外事等工作确需安排宴请的,由办公室报请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公务接待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外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除外事、招商引资外,所有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安排和饮用各种酒类,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七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公务接待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制度1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包括行政经费、代管党费购置的资产、机关各类专用账户经费购置的资产、无偿调拨的财产、借用外单位财产(借用期一年以上)等。单价在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资产管理职责

(一)委机关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负责检查监督各部室做好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资产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根据各部室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资产大中修维修计划,编报资产更新计划。

(二)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完成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购买、调拨、报废、转让、捐赠、转移等事项。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

(四)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报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批准,重大资产须报经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五)各固定资产使用部室负责本部室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每件资产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

第三条 资产购置、登记、领用

(一)各部室购置固定物品必须于预算编制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列计划。

(二)办公室编列的物品购置计划,经书记办公会研究,按政府采购办法购置。日常办公耗材,到指定的政府采购部门购买。特殊商品,按市场询价购置。

(三)购置物品实行登记制度。凡购置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物品,均须进行实物登记;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进行资产登记,进行资产登记的物品必须造册,并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折旧、报废、转让、赠予、销毁、封存等。

(二)资产处置的条件:

1、超过使用年限,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改造或重新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资产。

4、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自然损耗或者日常消耗的办公用品。

(三)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物品,经资产使用部门申请,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由办公室按规定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折旧、报废固定资产时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分管副书记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政。

(四)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封存、保管。

(五)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报办公室,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

(六)转让、赠予、销毁固定资产,必须办理注销手续或者转让手续,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核销,同时单位进行登记注销。

第五条 资产清查、造册、整理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办公室对委机关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一)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1、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2、因机构、工作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3、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工委机关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度17:

机关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作风,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病假:干部职工因病无法到岗工作的,应提出病假申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须提供医嘱证明。

(二)事假:干部职工1天以内(含1天)事假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须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因私请假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书记核准。委领导班子成员因私请假的,须经书记批准。

(三)婚假:干部职工凭结婚证办理婚假申请手续。婚假3天。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58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配偶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五)探亲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依法享受探亲假。具体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六)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申请3天的丧假。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其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的职工,自满年限的下月起可相应享受5天、10天、15天的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委机关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机关各部门要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分月分批地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防止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正常工作,做到休假与工作两不误。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条 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的责任部门,每年将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汇总,向书记办公会汇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奖惩的依据。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无故超假或不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并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相应处分。

(三)在批准的假期中,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工作时间因公外出须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外出须告知分管领导,委领导外出须告知班子其他成员及办公室。

(五)机关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各项政策。

(六)干部职工假期满后,确有原因无法按时上班的须在假期满前一日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制度18:

工委机关慰问制度

 

为进一步创建和谐机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体现对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公务员法》、《工会法》和《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池工发[2015]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日、节日慰问

(一)会员生日慰问品,可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生日蛋糕、水果、鲜花等)。

(二)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二、生病住院探望慰问

(一)慰问对象:本委在职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离退休人员。

(二)慰问标准:原则上1000元;特殊情况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慰问程序:由各部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办公室或工会报告。

三、婚丧嫁娶慰问

(一)干部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干部职工去世,以机关工会的名义敬献花圈。由分管领导或工会主席组织所在科室、办公室、机关党支部等部门派代表参加悼念仪式并去家中慰问家属。必要时,办公室及所在科室(部门)可派员协助其家属办理。

(三)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在本地的,以机关工会名义敬献花圈,单位职工可自愿参加或派代表参加悼念仪式;在外地的,以单位名义发唁函并送花圈,以示悼念。

(四)在职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离退休人员去世,慰问金标准1000元。

(五)困难职工与困难党员慰问,按市直工会与市直工委决定,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附则

(一)对发生困难的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慰问金,参照本地、本行业规定的标准。特殊情况的经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例外。随事发时给予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不搞补发。

(二)重大疾病的界定,参考社保部门的规定标准。

(三)本制度所称直系亲属,指在职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

(四)制度中所涉及的金额,如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标准,可及时修订。

 

  

 

制度19:

工作调研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委调研督查工作,充分发挥调研督查在加强市直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调研制度。每年年初,各科室从工作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当年调研课题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的选题,合理统筹安排,拟定市直工委的调研课题后报领导审定。原则上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调研课题,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要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专项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

第二条  积极改进调研方式,切实提高调研实效。可采取随机调研、蹲点调研、参观学习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同时,对调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有基本情况、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分析问题要有理有据,总结经验要实事求是,提出建议要科学合理,要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前瞻性。工委班子成员一年内调研时间不得少于20天,干部职工每年也要结合工作进行一些重点研究。

第三条  加强调研情况交流,促进调研成果转化。加大调研成果宣传交流力度,及时将优秀调研报告在市直机关党建网上交流宣传。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适时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

第四条  重视调研力量整合。加强工委机关各科室之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注重与党校、高校及其他有关部门交流合作,形成调研的整体合力。  第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在调研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树立工委干部良好形象。

第六条  督查工作是推进工委重点工作在基层党组织落实的有效手段,是了解掌握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途径,分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效能督查。

第七条  定期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工委统一制定督查计划,集中组织实施,明确各片区负责人,对基层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专项督查根据主题教育活动或其他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后实施,指定负责督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重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效能督查,按照市直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效能办的安排,对市直单位效能工作进行明查暗访。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项目,可借助专业力量和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协调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  工委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对承担的任务认真研究、落实,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十条  每次督查后要专题听取汇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登记,建立台账,研究解决办法,并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

 

 

 

制度20: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或党员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答复和解释。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各部室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服务对象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耐心听取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服务对象。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按“首问接待、对口办理、全程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部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引导到相关部室办理;若经办人不在岗时,首问责任人应先将办事人员的有关材料收下并做好记录,随后及时移交给经办人。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受理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及时请示分管领导,明确业务关联部室或牵头部室,落实承办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办理。关联多个部室的,由牵头部室承办,其他关联部室协办。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引导或告知相关负责单位。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经服务对象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制度21:

AB岗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规范机关行为,改进工作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培养一专多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同一部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自动顶岗,及时处理相关的政务和事务。

二、适用范围

委机关领导及各部室的工作人员和业务内容,除涉及特殊机密的外,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

三、主要职责

(一)A岗责任人承担对B岗责任人传授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的职责,对自己掌握的信息数据、档案资料等资源要与B岗责任人共享。B岗责任人要加强学习,争取在最短时间内熟悉A岗工作。

(二)A岗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工作,因学习、开会、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由B岗责任人顶岗。A岗责任人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及时电告B岗责任人。特殊紧急情况,B岗责任人要主动补位。

(三)A岗责任人不在岗期间,必须与B岗责任人保持通讯工具的信息联络通畅。

(四)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对A岗的工作应认真负责,同时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五)A岗责任人外出返回后,B岗责任人应告知A岗不在岗期间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移交A岗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明确的AB岗工作清单,其内容包括每个岗位的A、B两个责任人及其负责的业务范围、办事程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并公布。

(二)办公室应加强对执行AB岗工作制度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AB岗制度落到实处。

(三)AB岗责任人合作和配合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及时交代B岗位责任人,影响工作的,将追究A岗责任人的责任;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出现问题的,追究B岗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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